奥地利几项税法的新修改
颁布时间:2004-12-10
【中华财税网北京12/10/2004信息】 2004年9月22日,奥地利政府公布
几项税法修改方案,将于2005年起实行。
一、对外国投资基金漏报国外利润,实行一次性核定纳税办法,并适用最低税制
规定,在核定应税所得中,其费用准予扣除(按照一次性总付法),然后对其分配给
投资者所得实行免税。此项修改也适用于外国不动产基金。
二、对外国投资基金未分配利润征最终预提税。此项预提税由基金监管的银行扣
缴,并按规定汇解给税务当局。此税计征基于外国投资基金的实际利润(由税务机关
核实,或投资者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),如果计算不实,将追究税务机关或投资基金
责任。此项修改于2005年7月1日起适用外国投资基金,但不适用于外国不动产
基金。
三、遵循欧洲法院2004年3月11日判例,对个人迁往另一欧盟和欧洲经济
区(EEA)成员国不征离境税,条件是,该个人在奥企业资本直接或间接参股达
1%,持有期5年,或转移在奥企业财产给同一纳税人的国外常设机构。如不合以上
条件则需征收离境税,对其财产迁移视为销售而计征其所得,但在计算应税所得中应
考虑迁移后的股份价值损失。
四、对已在集团所得中冲抵的外国子公司亏损,当集团发生解体清算时,要恢复
此项亏损计算征税,如果其财产无力清偿债务时,则不必恢复计算。
五、对非居民投资者来源奥所得达2,000欧元(原规定为1万欧元)者,以
及非居民个人在奥年所得达8,000欧元者,实行强制性的税收申报制度,违者依
法处罚。
六、遵循EC2003/92第6号指令,对电力及天然气供应视为货物供应征
收VAT,如果通过电网分配给再售者,其供应地是再销售企业所在地,如果不由再
销售者供应,则由使用地征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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